各办班单位:
为了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工作,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制定了“上海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协议(模板)”,并经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请各单位在今后的教育培训合作过程中,以此协议的合同条款为模板制定本部门和外单位合作的合同文本,处理好学校非学历办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凡各办班单位自行设计的协议文本超越本协议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
2009-5-13
附件: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培训合作协议书/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保障良好合作、有序办学,充分保护各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定于 年 月 日举办 。该班为非学历教育培训。甲乙双方愿在开展教育培训合作中遵守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培训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授课时间及方式地点
该培训项目的授课时间为 年 月到 年 月,总学时为 学时(45分钟为一学时)。具体上课时间以课程表安排为准,授课方式为 (远程/面授)方式,授课地点为 。
第三条 学员及人数
本期培训班学员人数为 (40—60/70/80)人,招生人数低于 人则不开班。
第四条 考核发证
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者,由甲方负责颁发上海交通大学
证书。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要求,参照 行业的特点开发设计培训课程,制定教学计划,确定培训教材和教师人选,并负责本项目的教学质量的监管。
2、甲方负责审查学员的报名材料,确定录取名单。
3、在招生过程中,凡需公开宣传和邮寄的招生简章,对外宣传和咨询所需的招生资料及其它宣传材料,必须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4、甲方负责本培训项目的师资的遴选与选派,所聘请的授课教师均应具有相应的学术背景,专业水准和授课经验。对乙方协助推荐和聘请的师资水平进行审核。
5、甲方负责承担教师课酬,讲义费,教学管理费,文具资料费,管理费,课程开发等费用。
6、甲方负责学员的课程考勤和结业考核及相关管理,负责本项目所有师资和教学评估工作。
7、(如在异地授课),甲主负责所聘请师资赴异地的单程交通费及保险等费用。聘用外籍教师由国际交流处审批,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8、甲方提供在上海授课期间的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学员教材的购买,讲义的编制,印刷和装订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9. 如乙方申请异地合作办班请参考《上海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办班管理细则》(附件四)。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审定的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安排开展招生工作,落实招生的相关事宜,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须及时向甲方通报招生进展情况,招收学员不少于 人,如果乙方招收学员人数少于 人,则甲方有权不开班,乙方负责学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2、乙方根据市场需求提出课程设置意见和要求,参与制定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必要时协助聘请师资,参与上述工作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参与培训期间服务工作,乙方人员参与服务工作所发生费用及报酬由乙方负责。
4、乙方负责承担招生工作的宣传费用。除本协议规定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许可,乙方不得在其单位名称,商号,广告,宣传资料,产品目录,办公用品,名片,办公场所的装潢装饰中使用上海交通大学或甲方的名称,简称,注册商标和标志,标识等。
5、如甲方在异地授课,乙方负责在当地的教务工作,包括教学场地和设备的提供与租用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甲方派出人员及师资在当地的住宿等相关费用,并负担授课教师从该地返回上海的交通费用和保险费用。
6、乙方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本项目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7、乙方不得以甲方,双方合作的名义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活动。
8、乙方招生过程中,不得超出甲方同意的宣传范围,不得虚假宣传误导社会,不得开展损害上海交通大学声誉的活动。
9、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培训费用
本项目培训费用 元/人,包含讲课费,资料费,不包含学员的交通和住宿费用。所有培训费用由甲方(上海交通大学)统一收取并及时开具正式发票(即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行收据),
第八条 收入分配
1、经过甲乙双方核实项目学费入账总收入,甲乙双方的分配比例为:甲方 %,乙方 %,由甲方统一收取,乙方收益由甲方以合作费用形式支付给乙方。
2、合作费分三次支付:项目正式开学后,经甲乙双方核实学员交费情况并在所有学员培训费全部到账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得合作费总额的 %划至乙方指定帐号。项目进行到中期(指本项目教学计划过半),将乙方应得合作费总额的 %划至乙方指定帐号;项目结束后(结业后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得合作费用总额的其余 %划至乙方指定帐号。
第九条 知识产权
“ ”为 研发的培训项目,知识产权归 方所有。协议正式签署 年内,未经所有方允许,对方不得擅自使用本知识产权。培训期间所使用的课程教材,讲义及其他教学资料仅限于课堂使用,未经所有方允许,对方不得擅自复制,复印及传播。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本协议生效后,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不得变更。
2、因不可抗力一方履行迟延的,若不影响协议根本目的实现,该协议方可继续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出现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守约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予5个工作日内改正,如在规定期限内违约方未给予合理答复或未采取改正措施,守约方在5个工作日后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损失。
2、任何一方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或出现导致其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的事由。对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单方或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或使协议目的不可避免地无法实现,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之规定,如任何一方因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给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或使合作事项无法继续进行,则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协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态度友好合作,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公正解决。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签署地为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签字盖章时间较晚者一方的日期为协议生效日期。
本培训项目预定于 年 月 日启动(指第一次授课时间)。若双方均无过错,截止 年 月 日本项目仍未启动,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由此给双方带来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若因一方过错,导致截止 年 月 日本项目仍未启动,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过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守约方人民币 元。
本协议权限仅限于双方就本项目合作一期,本期项目结束后协议自动终止,在协议终止之前双方应及时结清相关费用,若一期合作后双方希望继续合作,可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并另行签订协议,不得以延长本协议有效期形式进行下一期项目的合作。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协议的附件;对未尽事宜能达成有效协议的,该事宜适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及附件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