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
发布时间:2009-11-10

各高校: 

       近年来,本市非学历教育培训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在构建本市终身教育服务平台,提升市民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对发挥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资源优势,服务社会,提高本市终身教育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近期,本市发生普通高校和以高校名义举办的各类违规办学情况有所增多,并多次引发群体性不稳定事件。如:本市某公司以本市某著名高校所属学院的名义,违规招生办班,因无法兑现承诺,引起学生不满并集聚。本市某全日制高职院校与校外机构违规合作举办二级学院,并因办学场地租赁和土地买卖纠纷,引发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的事件。本市某高校所属学院的个别管理人员与社会中介合伙,以学院名义招生并非法印制“录取通知”,欺骗误导广大考生和家长,导致部分学生和家长到校集聚。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严重侵犯了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高校的形象,危害了社会稳定。对此,各高校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党政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并依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涉及人员,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应负的领导责任,坚决制止本市高校及以高校名义的违规办学现象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申教育部和本市关于高校不得违规办学的规定 

(一)关于不得以合作办学的名义违规办学的规定

  1. 严禁高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以及与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或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出让办学许可和办学资质。

  2. 高校所属机构(二级学院、系、处,及校内其他部门,下同)或个人,均不得以高校及所属机构名义,面向社会举办(或与其他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3. 未经市教委核准备案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擅自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校区、教学点、网络高等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开展各类办学活动。

  4. 经市教委批准设立的“各试点高校的网络高等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点)。

(二)关于普通高校不得举办全日制班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和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规定

  1. 禁止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下同)举办招收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禁止普通高校举办以招收外地生源为主要对象的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并且不得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上述教育形式。

  2. 严禁普通高校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业余形式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3. 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各试点高校,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招收或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三)关于不得违规招生的规定

  1. 高校要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和下放教学权和办学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个人(包括高校在校师生)或委托中介机构(包括雇用社会人员)代理招生。

  2. 严禁在成人高考录取之前,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等招揽生源,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

(四)关于不得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违规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1. 必须以高等学校的名义发布高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以高校所属机构的名义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2. 高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严禁发布与市教委审核备案的内容不相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

  3. 高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和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不得混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的性质;不得混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的性质;不得混淆高等学历教育与高等非学历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性质。

二、加强高校依法规范办学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规范办学,切实履行和承担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和责任

  1. 高校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切实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充分认识保持高校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规范办学秩序、维护学校稳定摆在重要位置。要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把稳定工作的各项责任、措施落到实处。

  2. 高校要更加注重加强高校的社会责任。高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等社会服务,是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办学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在重视加强高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同时,切实承担和履行好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和责任,注重社会效益,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管理,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声誉,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二)理顺体制,健全制度,强化监管。 

  1. 建立完善本市高校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和办学点的审批、备案和监管制度。

    根据教育部关于“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的管理,严格函授站、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等的审批、备案和监管制度”的规定,各高校因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办学需要,在合作办学中设立的“校外教学场所”(含校区、教学点、网络高等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下同),须报上海市教委核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高校应建立健全“合作办学”归口管理和登记编号存档制度,加强对校外办学单位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各高校及所属机构与校外办学单位合作办学项目和《合作办学协议》,须经高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由“学校合作办学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登记和编号存档后实施。

    高校应依法加强对批准设立的“校外教学场所”的监管,及时处理和撤销出现违规办学的校区、教学点、网络高等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并向社会公布。

  2. 建立健全高校校内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制度。

    高校在校内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在高校校园内的“租赁校舍办学”和“以高校名义办学”。下同)一律由高校负责,由“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有一名校领导具体分管负责。

    高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在高校校园外与其他办学机构或单位的合作办学,下同),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由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属地审批和管理。凡以大学名义申请办学,须经过高校法人同意,并出具公函。

  3. 建立和完善高校发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广告宣传。

    高校发布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网上广告和招生宣传”,下同)须报上海市教委审核并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发布。

    高校发布“在校内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招生广告,须经“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编号存档后,方可发布。

  4. 建立健全高校“出租出借校舍资源和空置学生宿舍”的归口管理制度。

    高校对外出租出借校舍资源和空置学生宿舍,须由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切实承担监管职能。

  5. 建立民办高校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登记备案及公布制度。

    依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民办高校必须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并于登记后7日内,将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报上海市教委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应在校内予以公布。

(三)统筹规划,正确定位,科学合理地确定办学类型。

  1. 普通高校要把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协调发展。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办学,主要面向在职人员开展业余形式的高中后和大学后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

  2. 加大成人高等教育结构调整力度。成人高等教育要积极适应在职从业人员的需求,继续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从2008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停止招收成人脱产班,成人高等学校招收成人脱产班的规模要根据具体行业需求从严、合理确定。

  3.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是主要面向成人在职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修业年限应比同层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适当延长。

三、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情况和本通知工作要求,近期迅速进行清理自查,全面梳理排查学校及所属机构(部门)或个人的违规办学行为,以及可能影响高校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排除隐患,化解矛盾,健全制度,规范办学,确保稳定。 

(一)清理自查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与校外机构合作办学的情况 

  1. 落实教育部的规定,各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设立的“校外教学场所”向上海市教委申报备案的执行情况。

  2. 高校内部建立“与校外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审批备案和监管”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校分管领导、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落实和工作责任等)。

  3. 各高校全面梳理和督查目前已在校外设立的各类“校外教学场所”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依法规范其招生办学行为情况。

(二)清理自查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在校内和校外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情况

  1. 高校内部建立“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校分管领导、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落实和工作责任等)。

  2. 普通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以招收外地生源为主要对象的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含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以网络教育名义招收或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等情况。

  3. 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向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办学许可的实施情况,以及禁止社会办学机构“使用高校校名”进行办学的情况。

(三)清理自查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以及招生行为的情况 

  1. 高校发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网上广告和招生宣传”,下同)向上海市教委申报和审核备案的执行情况。

  2. 高校内部建立“发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广告宣传”